各市、省财政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(文物局),省直文博单位:
根据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》(财预〔2015〕230号)、《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文〔2018〕178号)规定,经商省财政厅,为做好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—、支持方向
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,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: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;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;考古;可移动文物保护。重点支持大运河、齐长城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、促进文旅融合并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物保护项目等。
二、申报程序
专项资金预算须通过“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系统”
(zj.ncha.gov.cn)申报项目,认真填报《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》及相关附件,重点项目包括国家文物局批复方案的项目(包括考古类)。一般项目包括在国保计划书批复中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(山东省文物局)批复方案的项目、考古类项目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。延续项目可继续申报资金。
各有关单位要按照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和审核工作。项目单位在申报系统内必须填写《中央对地方专项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》并上传。
各市、省财政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(文物局)商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,形成资金申请报告和《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》于8月21日前盖章纸质版上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财务处(地址: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2号南楼313室),电子版发送至wltcwc@126.com。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财务处。
三、申报要求
1、加强预算审核。各市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,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,科学编制项目预算。要加强项目实施条件审核,凡涉及土地、规划、拆迁的项目,应审核相关手续和现场实施条件,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项目,一律不得上报。
2、加强绩效管理。各市应结合项目实施绩效情况,申报2021年资金。同一文保单位存在以前年度子项目尚未实质开工的、项目结转资金已超过两年的、审计或绩效检查评价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的,一律不得申报资金。对存在项目资金支出进展缓慢的,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县(市区),视情减少或暂停申报资金。
(联系人:李娓娓 电话:0531-81697655)
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
2020年8月8日